警惕职业打假人变“恶龙”(以重庆裁判文书为样本)
近日,重庆忠县王女士销售150碗熟肉被职业打假人邵佰春举报并提起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判决退赔总计近5万元。该案例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与争议,“职业打假”这一社会现象再次出现在公众舆论中心。
职业打假人即知假买假并以此索赔的人群,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退一赔一”的经营者欺诈行为赔偿制度后,职业打假人由此产生。《食品安全法》将“买一赔十”立法,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客观上推动了职业打假人在数量上进入一个高峰。
关于职业打假,法律界与公众讨论的核心都指向了职业打假的正当性问题。法律保护的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但职业打假明显将惩罚性赔偿作为牟利工具,如果以牟利为目的维权成为一条产业链,正常的维权生态和市场环境将会受到严重的破坏,这也与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的初衷相背离,构成了屠龙者本身成为恶龙的现象。
本报告基于重庆法院关于食品安全的案例数据展开相应分析,以期发现目前职业打假的特征与趋势,为研究职业打假这一现象提供素材与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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